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化工、矿山)
审批程序介绍
一、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四、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
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
年度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明文件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六、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
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考核名单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七﹑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操作资格证书
八﹑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
年度培训教育计划
培训考核记录
九﹑工伤保险以及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十﹑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十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十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急预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预防,监控措施
1、应急准备
2、预防措施
3、应急响应
施工现场易发生的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应急预案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消防应急演练记录
救援组织机构人员名单及其联系电话
救援用工具、器材、车辆设备、医疗急救箱名细表
企业在建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清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能够对实施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2004年1月13日起)1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延期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及《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现将延期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期对象
持有省建设厅颁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各类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不含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绿化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二、延期条件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建筑施工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由企业提出延期申请,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邓州市、中牟县、固始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六个扩权县(市))初审核实,提出意见并报省建设厅核准,换领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未发生生产安全等级事故;
3.未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
4.未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处罚、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或受到处罚、通报批评、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总次数不满3次;
5.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项目负责人数和级别符合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
(二)属于下列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将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等级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处罚、通报批评或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
4.企业进行改制、重组的;
5.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
6.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项目负责人数量和级别与企业现有资质等级标准要求不一致的;
7.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的;
8.省建设厅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进行延期:
1.企业依法终止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证依法被吊销的;
3.申请延期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4.依法不予延期的其他情形。
另外,对于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绿化等不属于建设部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的企业,此前已发放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将不再受理延期。
三、延期工作程序及相关资料
我省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按企业提出申请、省辖市及六个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厅局初审核实、省建设厅核准换发新证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和六个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1.不需要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在申请延期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附件1)。
(2)建筑业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获准延期之前,“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有效期之内)复印件(需交验原件,下同)。
2.需要进行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除提交上述(1)、(2)两项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主要包括:
①本企业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本企业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③本企业完备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企业安全科、处、部)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4)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5)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6)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参加两个保险的管理办法,当年在建工程统计表和项目交纳保险费的票据复印件);
(7)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近一年来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及汇总表);
(8)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及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办法和台帐);
(9)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清单)。
3.申请材料中,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单列外,其他材料按要求层次和顺序统一装订整齐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企业应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和六个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延期申请的受理。
受理延期申请的部门对属于延期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的企业应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企业应及时补正并重新申报;对不属于延期范围或者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
(三)初审
负责初审的省辖市和六个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请延期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需要交验的证件、凭证原件进行查验,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行政章后,按以下两种情况分别汇总、报送相应资料至省建设厅行政服务大厅:
1. 对于不需要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报送《免复核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汇总表》(附件2)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附件1)。
2.对于需要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报送《需复核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汇总表》(附件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附件1)和本条款(一)2中所述的全部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企业申请延期,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四)核准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核准。
对于不需要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且经过初审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准予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对于需要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省建设厅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随机对企业1到2个在建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必要时征求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意见。经重新审查合格的,准予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延期,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请。
(五)发证
对于准予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省建设厅通知省辖市及六个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相关部门集中交回企业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全部正本和副本,并换领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不变,副本采用新的样式。
四、办理期限
(一)省辖市和六个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汇总上报材料至省建设厅行政服务大厅。
(二)省建设厅自受理之日起,分别在20个工作日和45个工作日内,对无需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和需要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作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准予延期或不予延期的决定。
(三)省建设厅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以及发放、暂扣、吊销等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延期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抓紧安排部署,合理规划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批次和时间,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前申领到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各地要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与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以延期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和安全生产条件,促使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减少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三)要强化安全生产的动态监管,建立并完善安全信用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实现安全信息在全省建设系统监管职能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四)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中要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严格纪律,提高效率,对有关违法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请各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方面受处理情况明细表》(附件4)于2007年10月30日前报河南省建设厅建管处,以后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处罚或记入不良记录的应按月上报。